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条主线,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灵魂,也是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各级法院在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一定要牢牢把握这根主线,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真正落到实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在各个领域和方面都得到了长足发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写进了基本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专门活动,事关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甚至生命等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点领域,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赋予并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广泛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法律,但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最终还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确、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一、必须正确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只要有犯罪存在,就必然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本身就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实现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而保护人民实际上也包含着保障人权的思想,既包括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包括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理。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项矛盾凸显和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功能不能削弱。惩罚犯罪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前提。只有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和惩罚犯罪,才能准确打击犯罪,有效保护人民,防止冤假错案,保障社会安宁。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不能仅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当前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人没有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只重视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收集、采信,不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采信;只重视被告人的有罪、罪重供述,不重视无罪、罪轻辩解;只重视对被告人的指控,不重视被告人的辩护;只重视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不重视甚至忽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只重视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重视附带民事诉讼矛盾的化解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格按照新法的规定,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和司法作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真正贯彻到刑事审判工作中。
二、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是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核心,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刑事诉讼法有关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落到实处,更不能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简单视为拒不认罪。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关键是保障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尤其是要保障律师依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对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次要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宪法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核心要求。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从具体制度上保障了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对重要的证人证言,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尽可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确保再审的独立、公正等等。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修改的各项内容,都是围绕更好实现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这一基点而展开的。再次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项诉讼权利。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这次修改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将被告人不认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切实执行关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不断提高二审开庭比例,充分发挥二审纠错功能;坚决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杜绝没有新的事实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健康成长。这些旨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三、必须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是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更是刑事诉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申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各项保护措施,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级法院都应保障其作为当事人的应有权利;被害人因作证而致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司法机关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被害人因作证而面临二次伤害;对符合当事人和解范围的较轻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为此,各级法院必须按照这次修改的内容和精神,用好刑事和解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等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实现;同时,对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或其亲友为逃避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当依职权或者根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诉前保全措施,保障附带民事诉讼裁判得到切实执行,避免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成为空判;对于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只要赔偿方式、数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对久调不决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实事求是地及时作出裁判,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必须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的大宪章,因此,有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都是为了有效防止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以往的司法经验告诉我们,违反程序办案,不仅有损程序公正,更为冤假错案埋下祸根。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一定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规定。这里要特别强调强化证据裁判意识。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依法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切实加强人权保障,具有关键作用。这次修改,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定案证据必须达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次修改,还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禁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对照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以及讯问、询问的有关配套制度,结合“两个证据规定”,不断强化对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审查,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思想和做法;认真对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对经庭审质证,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证据材料,坚决依法排除;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在发现非法证据方面的作用;对有疑问的证据,要依法调查核实。对经庭审,现有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五、必须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都是罚不当罪,既有损公正,也有损人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要区别对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要依法严惩,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还要注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量刑、执行程序等方面都吸收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落实到诉讼制度上。在审判程序中,吸收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规定法庭审理中应当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调查、辩论,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化解对立情绪;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程序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调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可以调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实行社区矫正。这些制度,更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犯罪分子回归社会,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死刑问题也是人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我国刑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和适用对象,设置死缓制度,控制死刑的适用。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必须采取最严格的标准、最严谨的程序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一审对查明事实、核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基础作用,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第一道关;认真做好二审开庭工作,保证庭审不走过场,确保层层把关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讯问被告人,并根据辩护律师要求,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认真对待死刑案件的审判,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的规定,建立对死刑案件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保证死刑案件各个阶段诉讼程序严格公正,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任务。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司法实践要真正落实好这一原则,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新刑事诉讼法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这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确保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实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南 英